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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基层党校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基层党校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校在加强党的思想理论建设、教育培训基层广大党员中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推进基层党校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2009-2013年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浙江省基层党校工作条 例》等有关要求和规定,结合宁波市基层党校工作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条 例所称基层党校,包括乡镇(街道)党校、企事业单位党校、学校党校、机关系统党校、行政村(社区)党校以及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党校。基层党校是基层党组织教育培训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学校,是广大党员政治理论教育的主渠道、党性锻炼的大熔炉、思想道德建设的主阵地、实用技能培训的大课堂。

  第三条 基层党校办学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建设的要求,以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党章为重点,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任务,系统地开展基层党员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党员队伍素质和能力水平,为把宁波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建设推向新阶段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保证。

  第四条 基层党校办学的主要任务是:按照中央和省、市委的部署要求,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党员的实际需求,科学拟定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党员教育培训,并对入党积极分子、基层群众团体的骨干和其他干部进行培训。通过教育培训,使广大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进一步坚定,党性观念进一步增强,优良作风进一步养成,能力水平进一步提高,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发挥,党委政府各项工作进一步落实。

  第五条 基层党校办学的基本要求是:坚持把增强党性作为第一任务,紧贴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将理想信念教育与能力建设贯穿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把握党员需求,增强办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统筹协调,开发整合资源,做到政治理论教育与实践技能培训相结合;坚持改革创新,拓展办学渠道,构建具有时代特色的现代办学新路子。

  第六条 基层党校办学的方针原则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贴近基层,贴近实际;创新求是,学以致用。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主要任务,开展各类教育培训,立足于促进党委中心工作、促进党员干部素质提高、促进基层社会和谐。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加强党的建设的实际、基层党员干部的思想实际,开展教育培训,努力提高贴近性,增强有效性。注重学以致用,不断提高基层党员干部推进科学发展、创业创新的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党员人数在100名以上的党政机关、乡镇(街道)、大(中)专学校、企事业单位、行政村(社区)以及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都应建立起比较规范的基层党校。党员人数较少的,可按系统或相关相近的几个单位联合建立基层党校。建立基层党校应报上级党委批准,由同级党委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宣传部门备案。

  第八条 基层党校是同级党组织的一个重要工作部门,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基层党校实行校务委员会领导工作制度。校务委员会由同级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及宣传、组织、纪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设校长、副校长、教务主任。校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同级党组织任命,校长原则上由同级党组织书记或副书记兼任;党校常务副校长一般由党委宣传委员兼任,有条 件的基层党校设专职副校长一名。党校校务委员会要吸收行政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的党员负责同志参加。校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及其分工,由同级党组织研究确定。校务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党校的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第九条 基层党校校务委员会的职责:根据同级党组织和上级指导部门关于党员教育的总体部署和规划,结合形势任务和党员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基层党校的培训任务,制订、实施教学计划;制定基层党校各项管理制度;聘任、管理基层党校专兼职教师;研究、总结办学工作;处理基层党校建设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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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宁波党员教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