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的关键在于制权—德法两国廉政建设经验及启示
http://www.nbdj.cnnb.com.cn 宁波党员教育网 2010-08-19
一、德法两国在廉政建设方面的主要经验和做法
(一)靠健康的道德理念,引导公务员廉洁从政
德国是欧洲文明的发祥地之一,由于长期受古典哲学熏陶和宗教的教化,形成了理性、严谨、守法,这一独特的社会文化特征。德国政府机关录用公务员,坚持忠实可靠、待人诚实、勤劳认真的标准。除国家非常重视培养公务员队伍职业道德和操守道德外,公务员本身也十分注重个人道德修养,遵守纪律、爱岗敬业、公私分明、洁身自爱,讲究绅士风度。对绝大多数公务员来说,徇私枉法,贪污受贿,简直是一种不可思议的事情。
法国人的守法意识也很强,加之法国经历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后,自由、平等、民主的思想深入整个社会。在法国人看来,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大家都希望得到公正的对待。如果有人通过行贿受贿得到好处,就意味着对他人的不公正,因此是不能够原谅的。另外,法国的高级公务员队伍相对整齐,有从政的热情,素质很高。他们大多来自国家行政学院、司法学院和高等商学院等名校,受过严格的教育,对国家行政管理人员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国家法令法规及司法制度都有深入的了解,这也使得他们能够比较自觉地遵守相关的法令条规。
可见,德法两国公务员廉洁从政和克己奉公的职业理念,正是来源于健康、深厚的社会道德理念。而政府的官场道德反过来又示范和影响着社会道德,两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道德传统和社会氛围,为德法两国的廉政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二)靠优厚的物质待遇,激励公务员廉洁从政
德法两国都十分强调高薪养廉的作用,实行高工资、高税收、高福利。他们的福利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相当成熟和完善。每个公民从出生到死亡,一生都有福利保障相伴,从教育、医疗、住房,到失业保险、特困救助,都会得到国家优厚的福利保障。国家公务员不仅可以享受普通公民的福利待遇,而且工资收入也普遍较高。
在法国,从成为国家公务员开始,哪怕是还在学校培训的学生,国家都会发给其明显高于一般行业平均水平的工资,随着职务的升迁,公务员的收入还会不断增加,并享有优厚的福利待遇。比如新参加工作的公务员,每月光工资就能拿2000多欧元。欧元的购买力很强,1欧元相当于我们的人民币8元多。现在我们很多同志望房兴叹,特别是一些优秀的年轻干部,因为买不起房,都30多岁了还找不上对象。可是在巴黎和柏林,繁华地段的商品房,每平米也只需人民币两万多元。新参加工作的公务员,只要不乱花钱,用不了几年就能一套百十平米的商品房。国家公务员凭借工资,完全可以过上中上阶层的富足、安逸生活,这对于防止贪污受贿、稳定公务员队伍起到了很大作用。对于国家公务员来说,一方面是头上高悬的斩贪利剑,另一方面是规规矩矩工作换得的高薪报酬,孰重孰轻,自然很容易分清。所以,在法国很少有人去干那种高风险、低效益的贪污受贿的蠢事。
德国公务员的工资待遇情况,和法国的公务员差不多。每人都有稳定的相当于社会中等水平以上的收入和社会保险,没有后顾之忧,只要不犯错误,可以终身奉职,而且政界精英分子会受到社会尊重,因此,在德国公务员队伍中违纪违法者的比例也很小。
(三)靠严密的规章制度,规范公务员廉洁从政
德法两国的法制都比较健全,特别是在预防和治理腐败方面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不仅针对性、实用性、操作性强,而且抓住了防治腐败的关键。除了宪法以外,他们还先后制定了,《公务员法》、《公务员行为守则》,法国还制定了《反贪污法》,对政府行政和公务员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都有明确、具体、严格的规定。应该说,在德法两国,公务员钻空子,搞腐败的空间是非常小的。
比如,德国在接受礼物和好处方面的规定:部长、国务秘书级的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不能接受任何礼品礼金。政府各部门的一般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可接受价值15欧元以内的礼物,但必须向上司报告,绝对不准收受现金。对圣诞等重大节日,公务员收到邀请函,是否出席,也作了规定,必须经过上司批准,而且只能收印有该公司名称作广告的小礼品,否则,将会受到查处。
再比如,法国的公共市场招标制度。法国的公共市场包括国家和地方行政机构,以及国营企业投入市场竞争的项目与工程,分为公共工程、产品供应和服务3种,掌握公共市场的机构有国家行政机构及其所辖单位,地方行政机构及国营企业。法国每年公共市场的项目与工程达25万个,公共市场每年的成交额达74亿法郎,占法国国民生产总值的9%,国家是最大的买主。为避免权钱交易,相关法令对工程招投标作了严格明确的规定。各级政府对于超过9万欧元的项目必须按造价分等级立项招标,在法律的监督之下公开选择项目承包人。公共市场招标方式有开放式招标、限制性招标、实行简单的竞争招标、协商市场等几种形式,具体方式根据工程的数额确定。在法国,一个部委要就一个业务项目进行招标投标,必须经过项目预算人、项目主管、项目主管的上级、财务监督、公共会计等多道关卡的审查签字,这些人又分属于不同的领导关系。因此,个别人要想违规操作捞取好处是相当困难的。
由于德法两国各种法律比较完善,加之公务员法制意识较强,所以政府部门中很少发生行贿受贿的问题,重大行贿受贿案件更是很少发生。
(四)靠透明的权力运行,促使公务员廉洁从政
公开透明是德法两国政府行政的一条主要原则,也是廉政建设中最具特色的地方。这一点,给我们留下了十分深刻的印象。
我们在德法两国考察时发现,所有的政府机关,门前没有卫兵站岗,全部向群众开放,可以随便出入。为了加强对政府办事程序和结果的全过程监督,德法两国政府部门在公共服务领域中,坚持“规则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将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技术机密的事项全部公开,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政府部门的工作报告、具体事项的办理结果、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等,扩大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比如,德法两国的审计署,对政府部门的审计结果全部予以公开。在招投标领域,政府一律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重大项目在全欧洲范围内进行。政府各部门均备有本部门工作情况的书面材料,任何公民和媒体均有权查阅,并可提出质疑,政府部门必须做出解答,否则,公民可向法院起诉。政治家讨论问题,政府部门研究工作,法院审判案件等,老百姓只要感兴趣,就可以随便去旁听,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
德法两国都实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从总统到一般公务员,都必须依法对其拥有的财产状况,包括财产的数量、来源、增减等情况做出报告。政府官员上任后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提交一份财产状况的清单,以接受审查和监督。政府每3年对政府官员的财产变化情况作一次评估报告,在政府公报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一旦发现官员所拥有的财产与其合法收入不相符,而该官员又不能说明其正当来源的,即视为非法所得予以惩处。
这样,德法两国行政权力的运行全部处于“阳光”之下,处于公民和媒体的监督之中,从而促使公务员不得不廉洁从政。
(五)靠有力的监督制约,驱动公务员廉洁从政
德法两国都是奉行三权分立的法制国家,经过长期的实践和发展,都形成了独立化、多元化、网络化的监督制约机制。既有专门监督机构,又有分散于各部门的监督网络;既有行政法制监督机构,又有公共生活透明委员会等社会监督体系。主要包括:
一是议会监督。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它不仅拥有立法权和财政权,而且还拥有监督权,即监督政府的政治方针、政策和政府成员行为的权力,具体包括质询权、调查权、倒阁权和弹劾权等,可以对政府行政进行有效的控制。
二是审计监督。德法两国都设有审计法院,是国家的最高经济监督机关,主要协助议会和政府监督财政法的执行,具有很强的独立性,不受被监督部门的制约,因此能够严格履行职责,具有较大的威慑力。
三是司法监督。司法机构完全独立于行政机构,不受行政机构的任何干涉,能够真正起到监督作用。
四是新闻媒体监督。德法两国都实行新闻自由,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不是掌握在政府手里,大多是独资和合资的股份制企业,都以盈利为目的,依法享有高度的自由。它们可以报道政府、政党内部的任何情况,只要内容属实,不泄露国家机密,即属合法,而消息来源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能对消息来源进行调查。其地位非常重要,被称为继立法、司法、行政之后的“第四种权力”。为了占有读者,它们一般都雇有耳目,专门收集政府要员和公务员的政治丑闻和绯闻。他们的丑闻和绯闻一旦曝光,就得引咎辞职。比如促成德国统一的前总理科尔,就是因为政治献金案被曝光后,而被迫下台的。
与此同时,执政党与在野党之间的政党监督、社会公众监督和上司对部下的监督体系也是相当完备的,形成了全社会多视角的监督网络。
稿源:宁波党员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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