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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技”不修,“大道”不彰

  这些年来,对于司法技巧、法律方法非议者甚多,从学者到政界一些领导人,在并不了解何谓司法技巧、何谓法律方法的背景下,对于司法技巧和法律方法的研究、运用大加挞伐。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对民众过于重道,而轻术的国家,尽管就统治者而言,决不轻术。而所谓“道”,归根结底是所谓“心”,所谓“善心”、“同情之心”,因此就有了所谓“原心论罪”。在“原心论罪”中,有所谓“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可见,制度技术完全被一套心性理论所取代,而这种心性理论,又缺乏可操作的基本尺度,其结果是数千年来冤狱不断,出入人罪盛行。当这种没有基本规范可循的原心论罪,被国民被迫地或者不知不觉间普遍接受之后,就形成了所谓以空头教化为基本程式的礼教,从而产生了鲁迅笔下“礼教吃人”的那种情形。今天,恪守传统思维的一些官场精英,如果对世界各国行之有效的治理方式——法治了解甚少,依然虚谈所谓“大道”,而不将大道置于技术规范中,其结果必然是,要么“大道”徒具形式,要么“大道”只能恣肆地专制。

  法律本来就是一种技术。杰尔苏斯说:“法律是善良公正之术”。如果“善良公正”是大道,那么,法律本来就是实现“善良公正”这种“大道”的基本技术。如果没有法律,没有规范,没有具体的制度保障,就必然意味着善良公正的“大道”,只是一种无所用场的乌托邦。人类历史上从来不缺少乌托邦,《礼记》的“大同”社会主义理想,柏拉图的哲学王社会主义学说,都已经开启了“元典时代”的社会主义追求,但数千年来,这种社会主义理想,要么以乌托邦的形式,存在于观念世界,要么以扭曲、变型的方式存在,被哈耶克称之为“致命的自负”,和我们批判的所谓“个人主义”、“资本主义”对人类的危害相比,可谓有过之而无不及。这种抛弃了法律技术的制度结构,只满足了被马克思所批判的特权要求,并没有满足公民“普遍权利”的要求。由此更可以看到“小技”不修,“大道”不彰的基本道理。

  相对于法律而言,用来促进法律适用的法律方法,就更是一套逻辑技术体系,同时也是法学、特别是法理学从教义走向实用的最关键的理论和学说。法律贵在运用,法律不能被运用,法律被束之高阁,正如董必武所讲的那样:“等于没有法律”,更如吴家麟所讲的那样:“还不如没有法律”。我个人认为,我国目前的主要矛盾,绝不是某些人所说的法官过分机械地遵循了法律规则与国情相悖的矛盾,而恰恰相反,是日益供应丰足的法律规则和法律规则执行力、运用力明显不足的矛盾。这一矛盾,让公民明显地感到国家说一套、做一套,从而法律在公民心目中失去了基本的公信力。法律一旦失去公信力,意味着什么?意味着法律的制定者、意味着领导制定法律的执政者本身缺乏公信力。其结果是法将不法,政必不正。

  似乎讲得远了一点,话说回来,法律方法就是一套促使法律更好地贯彻落实的逻辑技术体系,没有这样一套逻辑技术体系,法官不能系统地掌握和运用这样一套逻辑技术体系,而成天想着如何、如何给当事人做思想政治和说服教育工作,其结果只能是,教育了原告,得罪了被告,教育了被告,得罪了原告,因为毕竟原、被告的利益诉求、证据主张等一般是相反的!所以,拿着这种“去年的皇历”,一定要让法官解决今天的纠纷的做法,不说愚蠢,但至少不智。动辄把法官寻求、了解、掌握司法技巧称之为“小技”的人,反对法官只关注司法技巧,不关注民生的人,本身就把法官等同于政治家,把利益的裁判者等同于利益的分配者。他们眼中的法官,如同先秦思想家眼中的邓析,司法技巧、法律方法就是“操两可之说”。不用多说,我认为这明显是对法律方法的无知之谈,更是对所谓“小技”与“大道”关系的肆意曲解。

  法律是技术,是实现“善良公正”这一“大道”的技术,但一方面,没有法律这种技术,所谓“善良公正”的“大道”也只能旁落;另一方面,法律尽管是技术,但绝不仅仅是技术,因为一切“大道”、一切“目的”,都融贯在过程中,融贯“在路上”、融贯在“技术中”。在一定意义上讲,没有法律技术,就没有实践中的“公正善良”,理念中的“公正善良”也只能是海市蜃楼。当我们强调“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这一口号时,它所讲的恰恰就是技术理性(“依法治国”)和目的理性(“法治国家”)的结合。

  和法律相比较,法律方法可谓技术的技术,是法律这种技术得以更好地贯彻落实的技术。古人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我们过于习惯于“善”治了,过于习惯于居高临下地“说服教育”了,过于习惯于“眼泪的规训”,而不习惯于“制度的规训”、不习惯于“技术的规训”了。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讲,法律方法的研究,不但很有必要,而且迫切需要。不研究法律方法,就不足以彰“大道”、促正义,就只能导致“小技不修、大道不彰”这种令人遗憾的局面的呈现。

  好在这些年国内的法律方法研究,已经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目前,国内各著名的法律院校,纷纷把法律方法作为本科生或研究生的必修课,法理学和部门法学都在关注法律方法。我们应当坚定信心,持之以恒,促进我国法律方法研究的不断深入,也不断推进这些理论的实践运用,争取“修小技、隆法治、彰大道”。

稿源:宁波党员教育网